本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 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 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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