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4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主旨:
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條、第4條之1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七項
規定訂定之。
第四條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法建
築物基地者,其容積獎勵額度為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但該合法建築物符合本條例第三
條第一項第一款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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