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內政部函請本會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

主旨:
函請本會轉知所屬,於辦理或監督建築物拆除時,應依「建築物拆除施工規範」落實執行或監督,於工地即先做好營建產出物之初步分類,並接續於處理場進行細部分類處理,以利減少營建廢棄物之產出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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