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二、執行期間:本次因應措施即日起實施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除本縣疫情第三級警戒之日後7日止。
三、因COVID-19疫情警戒提升至第3級,除發生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或特殊緊急事件外,一律暫緩派員現場勘查,包括指定勘驗、使照竣工查驗(含無障礙竣工會勘)、損鄰現場會勘、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複查及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結果抽驗作業等。
(一)開工業務:掛號後一律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二)指定勘驗:電话預約並線上提報當日相關勘檢人員到場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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