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6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19591號令,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至110年12月31日止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主旨:
轉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年6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1061619591號令,本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至110年12月31日止仍屬有效者,其建築期限增加2年,無須另行申請,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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