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內政部「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以經標二字第11020004803號公告修正,請查照。

主旨:
內政部「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以經標二字第11020004803號公告修正,檢送該局來函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本文: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年8月4日經標二字第11020004804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109年5月8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90808325號函所送修正後「強化建築物施工管理作業原則」伍、三、(二十)及附表三已訂有申請使用執照應附經濟部檢驗合格外牆壁磚證明文件,爰旨揭經濟部修正 「應施檢驗外裝壁磚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110年8月1日生效事宜,請依內政部前開函說明,引用全部
或一部納入貴管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規則)規定,並得依管理所需增刪內容,訂定更完善之作業規定。
三、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中
華民國不動開發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臺灣省建築材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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