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有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耐震標章規定之特別監督作業,建議起造人應採另行單獨發包委託專業特別監督單位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耐震標章規定之特別監督作業,建議起造人應採另行單獨發包委託專業特別監督單位辦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本文:
說明:
一、自921地震後,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透過產官學研各界合作,於92年由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研訂『耐震標章』認證制度,強調特別監督制度應落實『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附錄A』要求辦理( 詳附件一)。 96年以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名義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獲得『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之『證明標章註冊證』。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105年10月依商標法將耐震證明標章權移轉至該中心,受理各界申請及辦理相關認證作業,屬自願採行性質。
二、經查110年4月1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公有建築物取得耐震標章之實務必要性研商會議』,會議結論提及:如主辦機關依個案自行評估,確有申請耐震標章之需求或必要性,應編列適當合理費用據以執行,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委託申請耐震標章者,尚無不可,因屬額外工作,仍應合理編列費用給付。
三、歷年耐震標章宣導活動中皆說明業主應支付合理之特別監督費用,並獨立與執行特別監督作業單位簽訂合約(詳附件二),經過10餘年的推廣,終於部份公共工程突破與達成,從一開始納入統包合約,到現在獨立發包,相關公共工程單位的用心有目共睹。
四、該中心網站於105年08月修正『耐震標章使用作業要點』敘明『依耐震法規之規定,除一般規定之監造程序外,當符合執行專業結構設計審查所列之施工作業項目時,起造人應增加聘雇一位以上之特別監督人,來執行特別監督工作(起造人需另行編列特別監督費用且單獨簽訂特別監督契約書,並於提出耐震標章申請時檢附供察證機構確認之)』,維持至目前最新版次(109年12月)(詳附件三)。
五、上述說明,有關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建議以獨立發包辦理乙事,敬請酌參,另特別監督執行重點,建請參照該中心耐震標章特別監督制度說明辦理(詳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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