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公告事項:
一、受託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二、委託範圍及事項:
(一)已完成都市更新審議或都市設計審議之建造執照(含變
更設計)案,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基地規模大於六千平方公尺。
2、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審查。
3、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
4、農舍案。
5、併建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6、併建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7、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停車獎勵案件)。
8、涉及鄰避性、公共安全環境影響之用途設施如(加油站、變電廠、精神病院...)。
9、其他因政策需求經本局公告案件。
(二)雜項執照,但屬下列類型之一者除外:
1、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
2、連續壁基地規模大於六千平方公尺者。
3、農舍案。
4、併執照辦理現有巷廢止、改道。
5、併執照辦理認定建築線。
(三)變更使用執照:申請變更之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除外。
(四)拆除執照。
(五)副本校對作業。
三、執行方式:
(一)公會應依建築法及臺北市自治法規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建築執照審查。
(二)前款建築執照申請人得自行選擇向本局或公會申請審查。
四、委託期間:自110年9月16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
旨揭函文內容請詳如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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