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建築物之設計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程技師 (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及參與投入智慧建築智慧化相關系統整合者。 次按同要點第3點規定:申請參選優銀智慧建築作品之建築物應為評選活動受理申請期限(111年5月31日)截止前,取得智慧建築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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