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中法規】內政部預告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之1、第3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

主旨:
預告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之1、第3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

本文:
內政部111.8.24台內營字第1110814672號令
主旨:預告修正「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之1、第3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
(一) 建築法第77條之1。
(二) 建築法第77條第5項。
三、「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第2條之1、第3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網頁及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 。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345#2689
(四)傳真:02-87712709
(五)電子郵件:cpamail@cpa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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