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內政部、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第2項。
三、「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https://www.moi.gov.tw/)。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三)聯絡人:周助理工程員
(四)電話:(02) 87712880
(五)傳真:(02) 87712709
(六)電子郵件:mingta@nlma.gov.tw
旨揭修正條文內容請詳如檔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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