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屏東縣政府轉知內政部114年8月1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09466號令訂定發布「民間建築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公共工程(含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收容處理場所營建剩餘土石方運送證明文件」,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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