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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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內政部114年9月24日以台內國字第1140812176號令訂定發布「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六日以前申請建造執照,並於興建完成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比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解釋令,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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