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開發可建築用地,指義務人於各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已訂有建蔽率或設施使用土地面積規定之土地所進行之開發

主旨:
轉知經濟部令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開發可建築用地,指義務人於各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已訂有建蔽率或設施使用土地面積規定之土地所進行之開發,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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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經濟部令出流管制計畫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開發可建築用地,指義務人於各主管機關主管法規已訂有建蔽率或設施使用土地面積規定之土地所進行之開發,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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