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

主旨:
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本文:
彰化縣政府訂定「彰化縣政府辦理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復審作業處理原則」,並自114年11月1日生效,請查照。



回首頁

本文附件

1141031-1140431689585.12 KB



線上報名

目前沒有開放報名服務



6545

發布數

1

線上報名

21

公會會員

5765

會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