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轉知環境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本部於115年4月20日以環部水字第1151015013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陳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主旨:

本文:
一、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傳輸用電、用水及水質數據。
(二)新增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記載於確認報告書;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於指定網站公開。
(三)新增用量量傳輸頻率及維護期間通報、紀錄義務規定,並規範連線傳輸不得安裝未經核定軟體模組,要求原始數據直傳且不得經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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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420-環部水字第1151015013D號1.7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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