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本次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每日核准排放量達一萬立方公尺以上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增設自動監測設施傳輸用電、用水及水質數據。
(二)新增委託之監測服務機構相關資料記載於確認報告書;監測服務機構於受託期間有虛偽不實或造假紀錄情事,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有處分者,主管機關應於指定網站公開。
(三)新增用量量傳輸頻率及維護期間通報、紀錄義務規定,並規範連線傳輸不得安裝未經核定軟體模組,要求原始數據直傳且不得經雲端設備或中介節點處理。
發布數
線上報名
公會會員
會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