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旨揭建議名單公告後,貴單位所屬名單內人員倘有因更換事務所、停止執業或未符下列情事之一者,請貴單位即函告本市都市更新處: (一)未曾受所屬執業相關法令規定懲戒處分者。但經受懲戒處分後逾四年者,不在此限。 (二)未曾經法院判決確定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者。 本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專業估價者建議名單業已更新,請貴會逕至本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查詢。
1150421-府授都新字第1156003182號3.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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