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內政部9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61號函釋有關軍事機關原依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六十四內字第9100號函將建造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後興建之建築物「如不再具有機密性但未變更原有核定使用用途,尚無補辦使用執照之必要」,該函所稱「未變更原有核定使用用途」係指未變更使用類組。
11505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50121102號382.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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