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轉內政部有關9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61號有關軍事機關建造點經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後興建之建築物補辦使用執照「未變更原核定使用用途」疑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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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年9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30086561號函釋有關軍事機關原依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六十四內字第9100號函將建造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指定建築線後興建之建築物「如不再具有機密性但未變更原有核定使用用途,尚無補辦使用執照之必要」,該函所稱「未變更原有核定使用用途」係指未變更使用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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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50121102號382.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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