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9月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769226號函續辦。 二、本次新增以下圖層使用,請申請人依規定繪製: (一)法空分割範圍: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
1150522-新北工建字第1150986666號505.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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