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22日北市消救字第1153028971號
主旨:有關貴局所訂「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之縮減表及替代表之建築物樓層數在10層以上之條件不適用高層建築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相關文號:貴局112年8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53266號函。
二、查建造執照涉及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及消防救災動線審查作業流程,倘經本局審查結果救災活動空間不符指導原則或救災動線無法通過,再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釐清後,建築物樓層數為6層至9層及10層以上之2種條件,得依「臺北市建造執照檢討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縮減一覽表(以下簡稱縮減表)」及「臺北市建造執照免設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或消防救災動線不符規定替代方案一覽表(以下簡稱替代表)」辦理,以提升建物自救能力設備。
三、另查高層建築物本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縮減表及替代表之消防安全設備,尚無所謂「增設」以提升建物自救能力;且高層建築物收容人員眾多,一旦發生火災,若無規劃救災活動空間供外部消防力運作,恐將影響消防力之可及性,爰高層建築物不適用上開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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