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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展延復審期限處理原則【總說明】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申請人,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被通知改正事項,如因基隆市政府行政審查及會辦程序,致未能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期限內改正完竣,屬於不得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該申請案件送請復審期間,有予局以展延之需要,以維申請人權益。爰擬具「基隆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展延復審期限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共計八點,其要點如下:
一、本處理原則訂定之目的。(草案第一點)
二、行政審查及會辦程序之定義。(草案第二點)
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展延復審期間之要件。(草案第三點)
四、再次申請展延復審期間之要件。(草案第四點)
五、申請復審期限之展延,每次申請展延期間之限制。(草案第五點)
六、申請展延復審期限事由及相關辦理進度說明不符規定者,駁回展延復審期限之申請。(草案第六點)
七、申請案件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內送請復審,屆期未申請復審,或復審仍不符規定者,駁回該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申請。(草案第七點)
八、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未於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期限內送請復審,又未申請展延復審期限者,予以駁回。(草案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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