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有關臺北市建築物擅自增設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違規查處程序,詳如說明

主旨:

本文:
說明:
一、查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之管理,於建築法第77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已有規定;惟違建擅自增設之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因無法取得「設備使用許可證」,礙難確保設備安全及合法使用。
二、因應臺北市強化上揭擅自增設設備之管理,且「建築物擅自增設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違規查處程序」業經修正,並自113年6月4日起實施,其查處程序如下:
(一)擅自增設違建「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於室內者,依「建築法」以「違規使用」辦理。
(二)擅自增設「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於室外者,則以「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辦理。
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07年1月3日都建北市都建字第10634597700號函訂定「臺北市擅自增設昇降設備及違建機械停車設備處理原則」,併予廢止。
四、本案納入本局115年本市建築管理法令彙編第115031號,目錄第三組編號第009號。
五、本案收列於臺北市建管處網站網址:http://www.dbaweb.tcg.gov.tw/taipeilaw/Law_Query.aspx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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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605-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28994號466.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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