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臺中市政府115年6月24日府授都更字第11501702101號公告受理115年度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費用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範圍項目相關規定

主旨:

本文:
主旨:公告受理115年度「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費用補助」。
依據:
一、內政部「老宅延壽機能復新計畫(114-116年)」。
二、內政部115年4月2日台內國字第1150803440號令訂定發布之「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公告事項:
一、本案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執行機關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受理機關為臺中市政府。
二、受理申請期間:
(一)115年7月1日(星期三)至115年9月30日(星期三)下午5時。
(二)申請期限以郵戳為憑,逾期件不予納入審查。
三、申請資格與補助項目:
(一)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評估補助:依本辦法第5條、第6條規定。
(二)建築物修繕補助:
1、公寓類:詳本辦法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6條規定。
2、透天住宅類:詳本辦法第9條、第11條規定。
四、補助額度:詳本辦法第13條、第16條規定。
五、申請應備文件:
(一)詳本辦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文件請至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115年老宅延壽補助專區」(網址:https://www.ud.taichung.gov.tw/3305107/Lpsimplelist)下載。
六、核定優先順序:
(一)若符合資格之申請案件數超過本補助計畫經費,將依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原則之多寡排定優先順序:
1、戶籍成員內符合本辦法第13條第2項各款條件之一者。
2、原建築物外牆磁磚剝落,並申請立面修繕。
3、申請加裝屋頂或立面太陽能光電板。
4、透天住宅屬連棟式(3棟以上)共同申請,可達街廓整體改善效益者。
5、公寓共用申請補助項目超過4項,透天住宅室外申請補助項目超過2項。
6、提供作為包租代管社會住宅(所有權人應檢附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契約,且在租約有效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倘排序後仍超過額度,以建築物使用執照發照日期認定;如無使用執照者,則採本府合法房屋審認函文之認定日期(僅認定興建年份或月份者,採當年度或當月最後一日認定),較早者優先。若經排序仍相同者,則採「公開抽籤」決定正取名單及備取遞補順位之方式辦理。
七、審查程序:
(一)本計畫不採隨到隨審,受理案件於截止後統一辦理審查,受理序號不影響排序,並依本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
(二)經審查認有文件不全或資料誤漏者,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八、賸餘經費處理方式:
(一)若賸餘經費不足補助下一順位申請人之全額上限,本府將依序徵詢申請人是否同意按「實際賸餘經費」接受部分補助。
(二)若不同意接受部分補助者,視同放棄優先權,並由備取名單依排序順位遞補徵詢。
九、撥款程序:
(一)第一期撥款:經核准後一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評估補助費用、公寓共用部分補助作業費及建築物修繕補助費用10%。
(二)第二期撥款:修繕補助經核准者,並於施工成果同意備查後三個月內向本府申請剩餘未撥付修繕補助費用。
十、不予補助之情形:詳本辦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2項、第9條第2項規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未盡事宜,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老舊建築物修繕補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亦得隨時補充或加以修正。
(二)本年度審查合格但受限於預算額度未列入正取者,列為年度備取名單,有效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三)116年度預算規模與內容尚在規劃中,若於後續年度開放申請時,本年度備取案若現況無變動者欲重新申請,本府將研議「簡化申請流程」之相關配套機制。
(四)獲准補助後,若經查證有偽造文書、資料不實或詐領補助之情事,或領取補助後隨即遷出戶籍、撤銷社宅合約等投機行為,本府得依行政程序法撤銷或廢止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撥付款項。倘涉有刑事責任部分,另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五)本府對申請案件具備實質審查權,倘有未盡事宜,保留調整及最終解釋權,並另行公告之。
十二、聯繫窗口(本府都市發展局):
(一)公寓類: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69500。
(二)透天住宅類: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工程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65500。
(三)結構安全性評估補助及合法建築物認定: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管理科 聯絡電話:04-22289111#6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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