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公告法規】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15年7月31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10017號、經能字第11558002810號令修正發布「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9條條文

主旨:

本文: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九條修正總說明
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訂定發布。鑑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 G-3類及 H 類建築物,其所有權及使用管理關係較其他類組建築物複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涉及後續維護管理、設備更新、營運模式與地方主管建築及能源機關之實務執行,尚待持續建立及完備相關機制並累積實務經驗。為避免新制全面施行影響人民權益,並利制度穩健推動,爰修正本標準第九條之施行日期,除 G-3 類及 H 類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其餘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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