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依臺北市政府115年7月21日府授財產字第1153020867號函。說明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略以,土地權利關係人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或擬定計畫機關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或捐贈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可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予當地直轄市政府。另依「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回饋、捐贈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本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計畫案後,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之回饋計畫包含後續維護管理計畫及經費,合先陳明。
二、為設定合理之維護管理費用計算標準,以充分反映本府未來年度維護管理成本,並兼顧財務合理性及申請人權益,爰將營造工程物價指數納入調整因素,並採現值法訂定維護管理費用計算公式,作為本府各機關計算維護管理費用應計收金額之依據。
三、檢送維護管理費用計算公式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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