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5年7月21日府都建照字第1150201226號函辦理。
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88條有關建築物內部裝修材料之規定,附表(一)至(九)欄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規範,並就(十)至(十四)欄所列使用部分另為規範,另依同編第284條之1:「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所詢H-2類組建築物位於地上十層以下之公共服務空間或管委會使用空間,倘非(十)至(十四)欄所列使用部分,其內部裝修材料依(八)欄H-2類組之規定辦理,未限制其內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
三、除上開第88條以外,同規則其他條文另有對安全梯、緊急昇降機、無窗戶居室……等之裝修材料之限制,或以裝修材料採一定等級以上耐燃性能作為其他條文不同管理強度之適用條件(例如同編第79條之2第3項第1款),倘為該等情形,仍應依該等規定辦理,屬H-2類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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