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公文轉知】有關臺北市政府建築執照(含拆除、雜項執照)自116年1月1日起申報開工者,於施工期間不得使用竹、木造施工架一案

主旨:

本文:
說明:
一、鑑於臺北市建築物拆除工程前於115年8月8日「白海豚颱風」期間發生竹、木施工架傾倒事件,衍生公共安全疑慮,為強化臺北市建照工程於施工期間之安全管理,爰訂定本案管理措施。
二、凡本市建築執照(含拆除、雜項執照)自116年1月1日起申報開工者,於施工期間不得使用竹、木造施工架,並應確實依照施工計畫內容及建築法等規定辦理施工,以確保施工安全及維護周邊環境之公共安全。
三、本案納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函釋彙編第047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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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23-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71179號402.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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