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轉知宜蘭縣政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核准危老重建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展期之通案處理原則一事

主旨:

本文:
說明:
一、依旨揭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及內政部營建署112年1月17日營署更字第1120004663號函辦理。
二、旨揭危老重建計畫,涉及核准後申請展期事宜,為遵循法令暨達簡政便民之效,通案處理原則說明如下: (一) 尚未核準之重建計畫案:申請人於申請重建計畫時,即備妥相關文件(含期程規劃)及展延申請書,本府核准時於函文內加註同意延長期限。
(二) 已核準之重建計畫案於核准次日起180日內提出展延者:申請人(或起造人)應檢具展延申請書暨相關文件(含期程規劃),經本府審查後予以同意延長期限。
(三) 已核準之重建計畫案於核准次日起180日後且未逾360日內提出展延者:申請人(或起造人)應檢具展延申請書、辦理建築許可相關行政前置作業等之理由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本府審認確有積極辦理重建之事實,再予同意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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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16-府建都字第1150177011號444.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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