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文】臺北市自115年10月1日起,凡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設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其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均應採用防滑係數達0.7以上(CNS3299-12)鋪面

主旨:

本文:
說明: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前經111年7月12日北市都建字第1116150671號函說明四:「……自111年8月1日起,申請掛號之建造執照案件,對於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55以上(CNS3299-12)。……」,函請參採上開規範辦理,先予敘明。
二、又按內政部營建署(現國土管理署)111年8月17日台內營字第1110815148號函說明二:「旨揭指導原則屬於行政程序法第6章所規定之行政指導,各地方政府可參考指導原則並考量當地環境氣候,自行訂定因地制宜的防滑規定;公共工程亦可視個案需求,參考指導原則將防滑係數或等級納入契約要求。」。
三、並為確保行人行走安全,本市騎樓整平計畫業已提升使用磁磚之防滑係數至0.7,故為本市建造執照新建工程案件於防滑設計應具有一致性,爰本市自115年10月1日起,掛號之建造執照申請案件,如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應以防滑鋪面鋪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併案檢具符合CNS3299-12(穿鞋C.S.R.)防滑係數達0.7以上之檢試驗報告;基地內無障礙通路、開放空間等公共空間,於設計及施工階段亦應採用防滑鋪面,相關標準皆比照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防滑係數達0.7以上(CNS3299-12)。至於其他公共空間或浴廁地坪濕滑場域,在中央尚未明訂相關法規或參考基準前,建議參採上開規範辦理。
四、本案納入本局115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115049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7號。
五、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址:https://dba.gov.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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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08-北市都授建字第1156173461號469.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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