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研究委員會

工作簡則

本會簡則:
1、辦理理事會交辦有關事項
2、辦理釐訂或修訂建築法令
3、協助推行建築法令
4、協助推行室內裝修管理實務
5、協助整理現行建築法令及其釋示
6、協助統一解說建築法令之含義
7、整理本會內部規章並提供修訂建議

本會成員

主任委員:張矩墉(臺北市)
副主任委員:蔡仁毅(臺北市)、許堅倚(高雄市)、陳世榮(臺中市)、
李兆峯(宜蘭縣)
委員:王山頌(臺北市)、楊傑焜(高雄市)、黃潘宗(新北市)、
張凱評(臺中市)、林裕豐(臺南市)、簡昌源(桃園市)、
張世宏(福建金門)、林榮發(宜蘭縣)、蔡心期(基隆市)、
劉益顯(新竹縣)、謝承諭(新竹市)、張文賢(苗栗縣)、
陳志誠(彰化縣)、顏貴億(南投縣)、沈哲儀(雲林縣)、
邱英峰(嘉義縣)、劉家麟(嘉義市)、柯建宏(屏東縣)、
曾昭銘(花蓮縣)、邱明昌(臺東縣)、陳明烈(臺北市)、
李文卿(臺北市)、王介哲(臺北市)、李金旺(臺北市)、
吳志成(新北市)、趙世榮(臺北市)、孫偉德(臺北市)、
黃芳利(臺北市)、黃仁宏(臺中市)、虞承宗(臺中市)、
廖進祿(臺中市)、黃建鈞(臺南市)、鄭凱文(臺北市)、
蕭家福(臺北市)、林朝國(臺中市)、黃冠勳(高雄市)、
趙文蔚(臺中市)、洪進東(臺北市)
顧問:劉明滄(臺北市)、楊檔巖(臺北市)、洪廸光(新北市)、
林本(臺南市)、吳政吉(臺北市)

年度計畫

(1)建築法規之研修
(2)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之研修
(3)其他相關法規之研修
(4)奉派代表本會出席相關法規會議
(5)統合會員公會法規研究成果
(6)建築物室內裝修及使用安全維護相關法規及業務

業務推展及會務

一、

專案會議42次,推派代表出席對外會議57次。

二、

本委員會參與對外重要法規會議,業已公布實施之法令如下:

 

(一)

訂定/修正發布相關建築設計規範及規定

 

 

1.

106年4月13日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之(E1-6)「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2.

106年4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3.

106年5月26日內政部修正「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4.

106年5月26日內政部修正「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部分規定。

 

 

5.

106年6月2日 衛生福利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6.

106年6月3日衛生福利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7.

106年6月3日 內政部「境外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

 

 

8.

106年6月8日 內政部修正「非都市土地非屬山坡地範圍之開發案件申請整地排水計畫與施工管理書圖文件及審查項目須知」。

 

 

9.

106年6月16日內政部修正「住宅法施行細則」。

 

 

10.

106年7月4日內政部修正「臺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條文乙案。

 

 

11.

106年7月5日內政部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46條、第47條、第198條條文。

 

 

12.

106年8月1日內政部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13.

106年8月1日內政部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14.

106年8月1日內政部訂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15.

106年8月3內政部訂定「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16.

106年8月8日內政部訂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17.

106年8月9日內政部修正「B14-4建築物施工日誌」自即日生效。

 

 

18.

106年8月9日內政部公告評定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等30間專業機構為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

 

 

19.

106年8月10日內政部修正「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20.

106年8月30日內政部修正「智慧建築標章申請認可評定及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21.

106年9月11日內政部訂定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第一項但書」。

 

 

22.

106年9月11日內政部修正「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部分條文。

 

 

23.

106年9月15日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要點」。

 

 

24.

106年9月20日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三條。

 

 

25.

106年9月21日內政部訂定「107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申請補助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26.

106年09月30日經濟部修正發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5條、第6條條文」。

 

 

27.

106年10月5日財政部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參與都市更新注意事項」。

 

 

28.

106年10月18日   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1條條文。

 

 

29.

106年10月19日   內政部修正「建築執照申請審核書表」。

 

 

30.

106年10月30日內政部「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填寫須知及申請書表」。

 

 

31.

106年12月1日勞動部修正「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2條修正條文。

 

 

32.

106年12月15日內政部訂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33.

106年12月21日內政部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修正條文第41、42條自發布日施行外,另修正條文第23、24、39-1、166條自109年7月1日施行。

 

 

34.

107年1月5日內政部營建署修正「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作業要點」。

 

 

35.

107年1月5日內政部營建署修正「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36.

107年1月12日內政部營建署修正「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結果通知書收費標準」。

 

 

37.

107年1月19日內政部修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38.

107年1月25日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33、40點,即日生效。

三、

本委員會代表出席內政部營建署召開之會議,積極爭取相關法規納入本會彙整之意見,以利建築師執業。

 

(一)

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1.

內政部已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4項規定訂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因應各界對於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之建議,內政部營建署前經於104年7月組成專案小組,召會研議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相關法規修正事宜,並分設3個工作分組分別進行研議。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於第3工作分組進行研議,共計召開12次工作小組會議研商獲致共識。

 

 

2.

本次規範條文係進行全文修正,且部分圖例之標示方式與一般製圖標註方式不同,為免爭議,所有圖表須配合重製。且規範之圖例涉及建築物空間構件設施設備間之相互關係,需由深諳無障礙環境理念,以及嫻熟建築技術相關法規,且具有建築設計實務經驗之專業技術單位執行,故該署委由本會辦理在案。

 

 

3.

本會配合內政部營建署召開專案會議已初步討論完畢,修正之圖例將由本會協助重新繪製,俟修正內容彙整後由該署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相關事宜。

 

(二)

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

 

 

1.

都市更新條例自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8次修正,近來政府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政策方向,從「程序正義」、「強化公辦」、「加速民辦」、「獎勵明確」、「解決爭議」等5個重點,主要在排除違憲狀態,踐行正當行政程序;強化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能量,維護公益權益,加速推動都市更新,簡化行政程序並擴大獎助措施、解決實務執行爭議與困難。

 

 

2.

(1)行政院版草案第46條(現行第29條):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事計、權變計畫得分送或併送;權變計畫不應要求徵求地主同意)
(2)行政院版草案第55條(現行第36條):政府負有核定計畫協助完成義務,依現行代拆機制基礎,強化協調程序,不宜刪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3)行政院版草案第63條(現行第44條):為讓建築容積獎勵明確化,不宜刪除原獎勵原則等規定,且有關容獎項目應考量「對都市環境之貢獻」、「公共設施服務水準之影響」、「新技術之應用」及「有助於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等因素,不易量化,建議不予增訂。
(4)行政院版草案第79條(現行第61-1條):建請植入「產權登記」法規之適用,以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以維持更新案後續產權登記安定性。

 

(三)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相關法令說明會

 

 

1.

內政部營建署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已定頒「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為落實立法目的,降低災害發生風險,避免個別建物重建反提高當地之災害風險,並強化與基地環境及都市計畫之關係,讓各級建管人員及建築師等從業人員瞭解立法主要意涵及條文內容,邀本會共同辦理講習會以為宣導,俾順利實施新法。

 

 

2.

本說明會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施行細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部分,針對其相關法令進行解說,並開放與會人員與講師相互交流、教學相長,並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建築機關之建管人員、建築師及建築相關從業人員參加,盼藉由解說及討論之過程,加強並提升各參與人員對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觀念及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其法規條文細則均於106年8月1日陸續公告訂定。

 

 

3.

本說明會為免費課程,分為北、中、東、南四個場次,建築師306位、公務人員81位、技師58位、其他人員43位,共計488位參與。以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必能使得本法之施行更臻完美。

 

(四)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內政部為配合行政院核定「安家固園計畫」,規定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類組為特定類組時,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經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其補強工程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以確保其耐震能力,降低地震受損風險。

 

 

 

修正條文第7條之1本會係考量變更使用範圍之合理性,建議其範圍修正為整幢,另考量結構活載重之增加為影響耐震安全之主要因素,故一併配合修正。

 

 

 

修正條文第7條之1及第5條增訂:「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涉及共專有範圍界線上之防火構造及設備變更時,應由專有部份所有權人同意,免經共有部份之所有權人同意。」,

四、

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使用二維條碼

 

有關建築師於申請建造執照掛號使用二維條碼,本會已向內政部營建署請示,該署回應為確保建造執照書圖上傳與紙本相符,仍維持辦理建築申請案件之圖紙二維條碼之掛號上傳書圖。至建造執照審查過程如有部分書文件資料有誤,建議僅需修正該部分書圖文件並重新上傳,不宜強制要求所有文件重新用印及印製。

五、

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時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建議延至開工前檢附案。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函覆本會,將本會建議納入修訂地質法之參考。

六、

本會業已完成整理各地方政府執行之單行法規,置於全國公會網站,服務全國建築師,歡迎上網多加利用查詢。

七、

不定期於本會網站公告相關法規訊息,並即時轉知各會員公會;另於每月月初彙整成冊,印發各理事長及本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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