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委員會

工作簡則

本會簡則:
1、辦理理事會交辦有關事項
2、辦理本會特殊專案研究事項
3、受理會員及相關建築業界或機關之委託研究發展專案
4、研擬並修訂研究發展專案專案受理與執行服務工作要點

本會成員

主任委員:劉瑞豐(嘉義縣)
副主任委員:王文楷(台南市)、王銘山(台中市)
顧問:趙明賢(臺北市)、洪育成(台中市)
委員:陳紹興(臺北市)、蘇憲訓(高雄市)、黃森田(新北市)、
李如鈞(台中市)、竇國昌(台南市)、陳明誼(桃園市)、
陳建達(金門縣)、何晟牧(宜蘭市)、林營宏(基隆市)、
黃建華(新竹縣)、吳清源(新竹市)、黃麗明(苗栗市)、
呂麗純(彰化市)、許晉益(南投縣)、李明遠(雲林縣)、
趙明輝(嘉義縣)、張純菁(嘉義市)、陳淑玲(屏東市)、
李耀昇(花蓮市)、林容聖(台東市)、何宜豫(嘉義市)、
劉明聰(台中市)、吳豐霖(台南市)、洪百耀(臺北市)、
林祐色(高雄市)

年度計畫

(1)配合建築師法修法後,續擬公會組織架構調整方案及訂定相關辦法
(2)研究改善建築師執業環境及提升建築師專業能力之可能性
(3)相關議題專案研究
(4)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業務推展及會務

一、

召開委員會議2次,專案會議5次。

二、

辦理相關建築業界研究發展專案,並以研究發展方案供理事會為促進建築技術、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并致力國家建設。

協助辦理有關本會章程修正案,彙整進程如下:

 

本章程修正案,係依據本會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由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提案,提案係建議修改本會章程第9條及刪除第25條。

 

(一)

有關章程第9條:
查原提案之說明認為:全國公會有二十一個會員公會,前幾次之會員代表大會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之代表佔有1/2,顯有違二十一個會員公會之意見代表性,如再加上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員額,情況更為嚴重。
惟,以本會第14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核計各會員公會推派會員代表人數表為例,並無原提案所述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之會員代表即佔1/2席次之情形,本案涉及各會員公會之權益與義務對等、各公會間之互助互信與和諧,本委員會於召開4次專案會議及2次委員會議研議後,已彙整各會員公會之意見並歸類提報107年2月27日理事會,此部分理事會建議維持原條文,並先予結案。另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擬於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正式提案,經理事會初步建議擬併同考量本會經費收入交由理事會研議。

 

(二)

有關章程第25條:
查原提案之說明認為:全國公會章程第二十五條第八款:理事會之職責為議決處分不繳納會員之會員公會。該職責為代表大會之職責,已訂定於第二十四條第六款: 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為議決會員公會及其會員代表之處分及第十款:議決其他有關會員公會權利義務事項。避免理事會有職責重疊及擴權之虞,應限制理事會該職責。
惟現行中央層級友會之公會章程條文,目前有醫師公會、技師公會、商業總會……等,其章程中亦有相關之規定,本案擬釐清條文是否有重疊後,再賡續辦理。此部分理事會建議維持原條文,並先予結案。另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擬於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再次正式提案,經理事會初步建議擬交由理事會研議。

四、

職業團體法草案

 

職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之間具有匯聚整合功能的雙向溝通橋樑,目前職業團體雖已有個別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規範,專法規範者,如: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工會法、農會法、漁會法等,專章(專屬條文)規範者,如:律師法、醫師法、會計師法、教師法、……等專門職業法律)。惟各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尤其是各專門職業法律的專章(專屬條文),在組織設立、會員、會議、職員、財務管理、選舉事務、獎勵監督等方面之規範仍顯嚴重不足,因此政府配合人民團體法之改制,單獨制定職業團體基本法,並採取「許可制」的輔導管理方式,予以再充實。

 

內政部為儘速完成立法,於107年2月6日召開「職業團體法(草案) 」研商會議,由邱常務次長昌嶽主持,該次會議各團體代表就草案中有關疑慮提出,內政部將會再依該次會議的討論做草案內容修正。
配合職業團體法新訂立法,積極研擬本會章程等對應調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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