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則:
1、辦理理事會交辦有關事項
2、辦理本會特殊專案研究事項
3、受理會員及相關建築業界或機關之委託研究發展專案
4、研擬並修訂研究發展專案專案受理與執行服務工作要點
主任委員: | 嘉義縣(劉瑞豐) |
副主任委員: | 臺南市(王文楷)、臺中市(王銘山) |
顧問: | 台北市(趙明賢) |
委員: | 台北市(陳紹興)、高雄市(蘇憲訓)、新北市(黃森田)、 台中市(張倩倩)、臺南市(竇國昌)、桃園市(陳明誼)、 福建金門(陳建達)、宜蘭縣(何晟孜)、基隆市(林營宏)、 新竹縣(黃建華)、新竹市(吳清源)、苗栗縣(黃麗明)、 彰化縣(呂麗純)、南投縣(許晉益)、雲林縣(李明遠)、 嘉義縣(趙明輝)、嘉義市(張純菁)、屏東縣(陳淑玲)、 花蓮縣(李耀昇)、臺東縣(林容聖)、嘉義市(何宜豫)、 臺中市(劉明聰)、臺南市(吳豐霖)、高雄市(洪百燿)、 高雄市(林祐色) |
(1)配合建築師法修法後,續擬公會組織架構調整方案及訂定相關辦法
(2)研究改善建築師執業環境及提升建築師專業能力之可能性
(3)相關議題專案研究
(4)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一、 |
召開委員會議2次,專案會議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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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相關建築業界研究發展專案,並以研究發展方案供理事會為促進建築技術、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并致力國家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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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協助辦理有關本會章程修正案,彙整進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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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修正案,係依據本會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由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提案,提案係建議修改本會章程第9條及刪除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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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章程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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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章程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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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職業團體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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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之間具有匯聚整合功能的雙向溝通橋樑,目前職業團體雖已有個別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規範,專法規範者,如: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工會法、農會法、漁會法等,專章(專屬條文)規範者,如:律師法、醫師法、會計師法、教師法、……等專門職業法律)。惟各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尤其是各專門職業法律的專章(專屬條文),在組織設立、會員、會議、職員、財務管理、選舉事務、獎勵監督等方面之規範仍顯嚴重不足,因此政府配合人民團體法之改制,單獨制定職業團體基本法,並採取「許可制」的輔導管理方式,予以再充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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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儘速完成立法,於107年2月6日召開「職業團體法(草案) 」研商會議,由邱常務次長昌嶽主持,該次會議各團體代表就草案中有關疑慮提出,內政部將會再依該次會議的討論做草案內容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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