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則:
1、辦理理事會交辦有關事項
2、辦理本會特殊專案研究事項
3、受理會員及相關建築業界或機關之委託研究發展專案
4、研擬並修訂研究發展專案專案受理與執行服務工作要點
主任委員: | 黃漢雄(新北市) |
副主任委員: | 黃森田(新北市)、劉獻文(新北市)、莫國箴(臺北市) |
委員: | 林榮發(宜蘭縣)、李宜忠(基隆市)、李伯浩(新北市)、陳紹興(臺北市)、 邱彥誌(桃園市)、曾逸仙(新竹縣)、鄭雅友(新竹市)、鍾年誼(苗栗縣)、 張尚文(臺中市)、許晉益(南投縣)、陳柄淵(彰化縣)、郭永淦(雲林縣)、 趙明輝(嘉義縣)、張純菁(嘉義市)、林裕豐(臺南市)、陳炳臣(高雄市)、 陳淑玲(屏東縣)、謝耀賢(花蓮縣)、黃斯聖(臺東縣)、簡紘紳(金門)、 李易軒(新北市)、蔡長恩(臺北市)、蘇富源(臺北市)、陳世堂(臺北市)、 林家弘(新北市)、吳志成(新北市)、謝家銘(新北市)、楊灥媜(新北市)、 謝鎮臨(新北市)、林泊彣(新北市)、劉德佑(新北市) |
顧問: | 劉瑞豐(嘉義縣)、吳建忠(新北市)、張世宏(臺北市)、雷昭子(臺東縣)、 黃憲國(雲林縣)、李昌憲(新竹市)、亷貴晶(基隆市)、張仁郎(臺南市)、 于淑婷(臺北市) |
(1)配合建築師法修法後,續擬公會組織架構調整方案及訂定相關辦法
(2)研究改善建築師執業環境及提升建築師專業能力之可能性
(3)相關議題專案研究
(4)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一、 |
召開委員會議2次,專案會議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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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辦理相關建築業界研究發展專案,並以研究發展方案供理事會為促進建築技術、砥礪同業品德、增進共同利益并致力國家建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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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協助辦理有關本會章程修正案,彙整進程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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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修正案,係依據本會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由臺南市建築師公會提案,提案係建議修改本會章程第9條及刪除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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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關章程第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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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有關章程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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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職業團體法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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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團體為政府與業者之間具有匯聚整合功能的雙向溝通橋樑,目前職業團體雖已有個別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規範,專法規範者,如: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教育會法、工會法、農會法、漁會法等,專章(專屬條文)規範者,如:律師法、醫師法、會計師法、教師法、……等專門職業法律)。惟各專法或專章(專屬條文),尤其是各專門職業法律的專章(專屬條文),在組織設立、會員、會議、職員、財務管理、選舉事務、獎勵監督等方面之規範仍顯嚴重不足,因此政府配合人民團體法之改制,單獨制定職業團體基本法,並採取「許可制」的輔導管理方式,予以再充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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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為儘速完成立法,於107年2月6日召開「職業團體法(草案) 」研商會議,由邱常務次長昌嶽主持,該次會議各團體代表就草案中有關疑慮提出,內政部將會再依該次會議的討論做草案內容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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