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簡則:
1、理事會交辦有關法益及維持風紀事項
2、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規及公會章程並維護應有之各項法規權益
3、建立有關合法權益案例之資料
4、蒐集研究國內外相關權益事項
5、協調建立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6、違反風紀之審查及糾舉
7、審查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8、會員違紀事項經查屬實者,議決其應受之處分並提報理事會審議
主任委員: | 呂欽文(新北市) |
副主任委員: | 呂恭安(台北市)、徐岩奇(台南市) |
顧問: | 劉世偉(台北市)、何明昌(台北市)、汪俊男(新北市)、陳金令(台北市)、 高志揚(桃園市)、楊博宇(新北市)、虞承宗(台中市)、亷貴晶(基隆市)、 陳啓中(高雄市)、楊天柱(台北市)、竇國昌(台南市)、羅必達(高雄市) |
委員: | 李兆峯(宜蘭縣)、陳志宏(基隆市)、達黔生(新北市)、張世恭(台北市)、 鄭美惠(桃園市)、陳永裕(新竹縣)、吳金泰(新竹市)、梁仁勳(苗栗縣)、 李式忠(台中市)、陳永川(南投縣)、劉晉綱(彰化縣)、蘇昭茂(雲林縣)、 邱英峰(嘉義縣)、林建良(嘉義市)、張嘉玲(台南市)、李永祺(高雄市)、 張瑞芳(屏東縣)、曾昭銘(花蓮縣)、黃文榮(台東縣)、鄧 南(金門)、 劉憲宗(台北市)、張志成(台北市)、孫文騏(新北市)、陳世軒(新北市)、 劉建政(台中市)、何昆芳(台中市)、何建隆(新北市)、張世宏(台北市)、 陸昭雄(新北市)、唐眞眞(台中市)、蘇毓德(新北市)、魏子鈞(台中市)、 連志謙(新北市)、胡烱輝(台北市)、林忠慶(新北市)、凌啟豪(新北市)、 莫國箴(台北市)、謝伯昌(南投縣)、姜智勻(新竹市)、林欣億(新北市)、 王正仁(桃園市)、許士群(台南市)、戴小芹(桃園市)、趙文弘(台中市)、 蔡仁毅(澎湖縣)、楊志宏(新北市) |
(1)理事會交辦事項
(2)配合各會員公會所提會員權益爭議案
(3)爭取建築相關法令之權益
(4)維護代收轉付設計業務酬金制度案
(5)落實行政院公有酬金調整案及繼續推動合理建築師委託設計監造酬金
(6)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定『政府採購法』相關法益研討事項
(7)因應專業技師簽證制度施行之法益事項
(8)因應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法益事項
(9)其他法益案件
|
一、 |
召開委員會2次,專案會議25次,對外參加會議21次。 |
|
|
二、 |
本委員會賡續推動攸關我建築師權益之各重大法案,以維護建築師會員之執業範疇。 |
|
|
三、 |
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 |
|
|
|
本法條修正案目前有兩位立法委員提案,且均一讀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惟對於建築法第13條有關負連帶責任之文字刪除是否即可免除建築師之連帶責任,仍有兩造不同意見,本會函請各會員公會分別委託律師就刪除有關連帶責任之規定,是否仍與民法第537、538條複委託具關聯性及是否即可免除建築師民、刑事之連帶責任,協助提供法律意見,俾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依據。 |
|
|
四、 |
中華民國刑法第193條條文修正草案 |
|
|
|
立法委員王定宇等16人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3次會議(106年10月6日)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內容涉法理與實務層面競合及影響全體建築師合法權益甚鉅,為維護建築師執業權益,本會積極多次召會討論,並南下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會談。 |
|
|
|
而後立法委員王定宇於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106年12月8日) 提出撤案,院會同意撤回。本會將持續關注本法案之修法內容,以維護建築師權益。 |
|
|
五、 |
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消防法第7條修正案 |
|
|
|
查消防法修正草案前經行政院97年2月1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嗣因囿於立法院會期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修法。內政部消防署分別於106年9月25日、11月3日、107年1月3日邀集該署相關單位及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召開研商「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計23條優先送審條文;爾後再於107年2月27日邀請各涉及修正之相關機關團體召開會議研商。 |
|
|
|
5、增列第5項「前項申請範圍貫通二層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
|
|
六、 |
營造業法相關修正案 |
|
|
|
(一) |
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案 |
|
|
|
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8月11日召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得兼任其他業務、職務」執行方式研商會議案,本會召開專案會議因應,本會認為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應以維護工程品質為要,對於開放兼任其他業務、職務的執行方式,提出建議如下: |
|
|
|
2、關於內政部認可之得兼任業務、職務,專任工程人員應在不影響營造業業務執行之情形下,取得其受聘營造業負責人之同意後,始得兼任,並應由營造業與專任工程人員雙方約定,不得因執行兼任業務、職務,有違反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等情事。 |
|
|
(二) |
營造業法第66條修正案 |
|
|
|
立法委員施義芳等20人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106年9月22日)提出「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一讀,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
|
|
|
本會將積極關注本法案之修法內容及進度,以維護建築師權益。 |
|
七、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修正 |
|
|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適時檢討修正政府採購法令、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運作機制,有無不合時宜或執行窒礙之處,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進行修正,相關彙整如下: |
|
|
|
|
|
|
|
3類,其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之評選項目及配分範例,供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採購之參考,各機關並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規定自行調整。 |
|
|
|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 10600101710號函送轉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其修正重點包括廠商於開工前向機關報備工作場所名單及其相關資料、廠商每日施工前應辦理之事項、增訂人員進入工作場所應予登記資料之選項等。 |
|
|
|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4月6日工程企字第10600101120號函送轉知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修正重點除配合106年3月31日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修正建造費用定義等內容;並配合內政部105年12月7日修正「公共工程及公有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利用作業要點」第4點,調整乙方應送交土石方規劃設計內容及收容處理建議說明之條件。 |
|
|
八、 |
106年度「政府採購法規講習」 |
|
|
|
為落實技術服務廠商熟稔政府採購法專業知識之政策,推動公共工程建設事務,達成政府採購效益,並確保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合於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服務,避免發生違反規定、疏漏、錯誤、限制競爭等情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助本會開辦適合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政府採購法規訓練課程。 |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相關公文詳如附件,請逕行下載參閱。
發布數
線上報名
公會會員
會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