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委員會

工作簡則

本會簡則:
1、理事會交辦有關法益及維持風紀事項。
2、促進會員遵守有關法規及公會章程並維護應有之各項法規權益。
3、建立有關合法權益案例之資料。
4、蒐集研究國內外相關權益事項。
5、協調建立建築師執行業務之範圍。
6、違反風紀之審查及糾舉。
7、審查違反建築法、建築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之事項。
8、會員違紀事項經查屬實者,議決其應受之處分並提報理事會審議。

本會成員

主任委員:呂欽文(新北市)
副主任委員:呂恭安(臺北市)、徐岩奇(臺南市)
委員:何晟孜(宜蘭縣)、陳志宏(基隆市)、達黔生(新北市)、劉昌煥(臺北市)、
張祐銘(桃園市)、翁偉哲(新竹縣)、吳金泰(新竹市)、李榮築(苗栗縣)、
李式忠(臺中市)、林若娟(南投縣)、陳志誠(彰化縣)、蘇昭茂(雲林縣)、
邱英峰(嘉義縣)、林建良(嘉義市)、陳禹秀(臺南市)、林存城(高雄市)、
張瑞芳(屏東縣)、曾昭銘(花蓮縣)、鄧 南(金門)、黃文榮(臺東縣)、
劉憲宗(臺北市)、張志成(臺北市)、孫文騏(新北市)、陳世軒(新北市)、
劉建政(臺中市)、何昆芳(臺中市)、張世宏(臺北市)、何建隆(新北市)、
陸昭雄(新北市)、唐眞眞(臺中市)、蘇毓德(新北市)、魏子鈞(臺中市)、
連志謙(新北市)、胡烱輝(臺北市)、林忠慶(新北市)、凌啟豪(新北市)、
莫國箴(臺北市)、謝伯昌(南投縣)、姜智勻(新竹市)、林欣億(新北市)、
王正仁(桃園市)、許士群(臺南市)、戴小芹(桃園市)、趙文弘(臺中市)、
蔡仁毅(澎湖縣)、楊志宏(新北市)
顧問:高文婷(臺北市)、劉世偉(臺北市)、何明昌(臺北市)、汪俊男(新北市)、
陳金令(臺北市)、高志揚(桃園市)、楊博宇(新北市)、虞承宗(臺中市)、
亷貴晶(基隆市)、陳啓中(高雄市)、楊天柱(臺北市)、竇國昌(臺南市)、
羅必達(高雄市)

年度計畫

1、辦理理事會交辦事項。
2、爭取建築相關法令之權益。
3、維護代收轉付設計業務酬金制度案。
4、落實行政院公有酬金調整案及繼續推動合理建築師委託設計監造酬金。
5、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擬定『政府採購法』相關法益研討事項。
6、因應專業技師簽證制度施行之法益事項。
7、因應消防法及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之法益事項。
8、與相關法益產、官、學等官方代表舉辦研討相關會議。

業務推展及會務

一、本委員會113-114年執行工作計畫:
(一) 賡續推動攸關我建築師權益之各重大法案,以維護建築師會員之執業範疇。
(二) 為適時檢討修正政府採購法令、採購契約範本及採購運作機制,有無不合時宜或執行窒礙之處,就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進行修正建議。
(三) 本委員會依工作項目性質分為公共工程小組、民間工程小組及營建法規小組,各項議題陸續召開專案會議研修中並適時檢討辦理進度。

二、本會於114年7月30日拜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陳副主委為祥,討論議題:
(一) 「勞務契約範本」剛性化修訂之近程討論。
(二)建議簡化投標廠商資格文件。
(三)安排「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技服辦法)修訂之工作會議。

三、本會不同意新增「室內設計技師」及納入國考(理由如下),本案影響建築師執業權益甚鉅,本會將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一)新增「室內設計技師」違反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規。
(二)室內設計本是建築設計中不可分割的基本部分。
(三)新增「室內設計技師」其業務範圍不明確並與建築師及技師執業範圍高度重疊。
(四)世界各國對「室內設計技師」,均採尊重其社會地位,但並無國家發證照之必要,均僅由民間職業團體或學會等頒發證書。
(五)新增「室內設計技師」必排擠現行建築物室內裝修從業人員兩萬多人之執業資格,勢必造成大量人員失業。

四、本會於113年12月3日與行政會公共工程委員會舉行第7次定期交流會議。
崔理事長懋森偕同各地方公會與會代表出席,並於會中就(1) 有關專業分工及執業權益、(2)契約範本、(3) 有關採購法之投標資格、(4) 有關技服辦法、(5)統包工程、(6) 有關生態檢核工作、(7) 工作會議執行方式等議題進行交流討論,獲工程會正面且善意回應,並允建立工作小組持續研析相關議題,以共同完善政府採購制度。

五、公共工程採購招標案件違反建築法規定要求更正。
為配合各會員公會反應招標案違反建築相關法規,本會協助發函異議廠商投標資格及修正取消收取押標金等規定,以符合法令精神、公平正義原則及鼓勵優秀建築師參與投標,提供合理服務條件,讓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能互惠互助,共同提昇公共工程品質及創造優質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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